项目名称 :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
实施机关 : 文化部
审批类型 : 行政审批
审批内容 :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
设定依据及全文 : 1.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项目名称: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》
实施机关: 文化部
审批类型: 行政审批
审批内容: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
设定依据及全文:
1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)
2. 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(文化部令第32号,2004年7月1日发布)
办理条件:
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符合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:
(1)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(2)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(3)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(4)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;其中申请设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单位,还应具备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。
(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、结构和布局的规划。
办理程序:
申请单位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后,提出初审意见;初审合格的,报文化部审批;不合格的,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。文化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者;批准的,发给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;不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办理时限: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,文化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。
报送材料目录:
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:
(1)申请书;
(6)业务发展报告;
(7)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:
表格下载:
联系方式:
010-59882100
网址:www.mcprc.gov.cn
办理地点情况:
文化部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办公时间:8:30-16:30
办理结果公开:
文化部网站(http://www.mcprc.gov.cn/zwxx/xzxk/)
(2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;
(3)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;
(4)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;
(5)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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